将受贿所得交由他人投资是否构成自洗钱?以田刚富案为例
元描述: 了解田刚富案中将受贿所得交由他人投资是否构成自洗钱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并深入分析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以及如何区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
引言:
贪官污吏总是想方设法将非法所得藏匿起来,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利用“洗钱”手段掩饰、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案中,原四川省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刚富便因受贿后将赃款交由他人投资,最终被认定构成“自洗钱罪”。那么,将受贿所得交由他人投资究竟是否构成自洗钱呢?让我们通过对田刚富案的详细分析,来一探究竟。
自洗钱罪:如何区分洗钱行为?
田刚富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其将收受的70万元贿赂款,通过其胞弟和同学,以投资的名义进行转移,意图掩饰资金来源。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田刚富构成洗钱罪,那么,究竟什么行为才算洗钱呢?
简单来说,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掩饰、转换、转移,使其来源、性质和归属难以追查的行为。洗钱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与上游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具有密切联系。
田刚富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其将受贿所得资金进行投资,目的在于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因此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针对犯罪所得资金的处理行为,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 特点 | 自洗钱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 主体 | 本犯和第三人 | 仅限第三人 |
| 上游犯罪 | 仅限于七种犯罪 | 无限制 |
| 行为方式 | 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 | 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等 |
田刚富案中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田刚富案中,除了洗钱罪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其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那么,如何区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呢?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田刚富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其在担任广元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违规为廖某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拨付补助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田刚富多次收受廖某所送的好处费,构成受贿罪。
田刚富案的警示意义
田刚富案再次警示我们,任何企图通过洗钱等手段掩饰、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自洗钱”?”
“自洗钱”是指通过洗钱行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 田刚富案中“自洗钱”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法院认定田刚富将受贿所得资金进行投资,目的在于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因此构成洗钱罪。
3. 如何区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罪是指故意逾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 田刚富案中,田刚富退还赵某的55万元是否计入其受贿数额?
法院认定该退还行为系田刚富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5. 田刚富案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任何企图通过洗钱等手段掩饰、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行为。
6. 如何预防洗钱犯罪?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反洗钱意识,共同构建反洗钱防线。
结论
田刚富案再次证明,任何企图通过洗钱等手段掩饰、转移赃款的行为,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必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行为,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